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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成立医疗纠纷专业调节组织 公正性成关注焦点
发布时间:2013.12.30

   生意社12月28日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日前,备受关注的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杀医案一审判决公布:被告彩春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去年11月13号,彩春锋因对治疗方式不满,用菜刀追砍医护人员,导致一死四伤。眼下,除了彩春锋这样的砍医个案,职业“医闹”、暴力索赔等医疗纠纷的极端解决方式也正严重困扰着很多医院。

   遭遇到医疗纠纷,究竟如何解决?患者和医院自行协商和解成功几率比较低;让卫生行政机关调解,患者难免会担心是不是会偏袒医院;如果走到打法律诉讼这一步,可能要等上个一年半载。医疗纠纷,就成了医患双方共同的烦心事。

   目前,很多地方开始探索第四条道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介入并处理医患纠纷。近日,贵州省政府印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试行处理办法”,要求在省内各级政府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索赔超万元的医疗纠纷必须由人民调解委处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员、有关专家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医患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患者家属蔡女士表示,这个委员会的成立可以让医疗纠纷依法解决。
   蔡女士:现在出台了这样的一个政策,起码在以后如果患者遇到什么样的不满意,或者和医院有什么纠纷的话,可以有政策可依了嘛。
   试行《办法》还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可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方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自行协商解决;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应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从事医患调节工作多年的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务科副科长陈颜认为,这个规定对医患双方都比较公平。
   陈颜:让第三方进行调节,他既保护了患方要合法的权力,也保护了医院不受这种医闹的打击或者伤害,这样的话,应该是对双方一种比较公平的做法,这种情况我们医院当然是非常支持的了。
   不过,对这个调解委员如何确保公平性,患者家属吴先生有些担心。

   吴先生:这个委员会机构里面的人员是由什么人组成的,他们肯定要很专业,既要懂医,也要懂法,他如何在医患关系中体现他的公平性,我们都担心这个问题。


   除了贵州,三天前,河北唐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正式挂牌成立,其中还引进了第三方保险机构,用市场化的手段转嫁医疗责任风险。保险赔付如何发挥作用?
   唐山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唐山市卫生局委托相关保险经纪公司聘请医疗、法律各方专家组建,承担全市医疗纠纷的调解、法律援助等职责。全市医疗机构统一在保险经济公司参加医疗纠纷保险、执行统一保险方案,患者一方不需出具任何保险费用。
   经纪公司副总裁张志安:调解的特点就是调完之后还有一定的经济补偿,就是有调有赔。经过经纪公司运作以后,实现了保险和医院管理的对接,在院外把纠纷找到化解的渠道。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拨打专线报案电话,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安排调解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引导到院外解决。经过调解签署调解协议,向保险公司出具赔款通知,保险公司向患者支付保险赔款。在挂牌当日,第一批医疗机构已经与保险经纪公司签订了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单和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唐山某医疗机构医务科负责人表示:如果第三方调解真正能够达到把医疗纠纷院外处理的话,那么对医院来说确实是个好事,如果第三方调解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我们也有这方面的心理准备,任何政策的出台它都有一个磨合的过程,需要逐步地完善。

   有数据显示,到2011年10月,全国就已经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门组织1358家。以北京为例,调解专门组织成立两年来,调解成功率高达83.72%。但是,现实操作中,也存在着医调委机构运营经费不足,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调解过程随意性强的问题。特别是有患者家属关心,怎样保证调解组织的公正,是最大的问题。医药卫生专家、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子君昨晚接受《新闻纵横》值班编辑庄胜春采访时建议,在调解中引入更完备的合议机制。
   周子君:通过这个调解机制之后,一些小的纠纷可以有效的防止变成大的、极端的情况出现,当然,这个刚刚才建立,一些病人还是觉得是不是会有些偏向。但是因为医疗的特殊性,它涉及到一些专业知识,所以在调解委员会里面有一些退休的医生或者医务人员,但是我觉得协会应该更多的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或者老百姓的利益的人参与进来,让调节的过程中有一个合议的机制,大家尽量的做到公正,可能会消除一些老百姓的顾虑。
   还有专家建议,在调解过程当中,建立类似诉讼当中的回避制度,或者在相关资料中隐去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医疗机构名称和医生姓名等信息;也可以采取异地聘请专家的制度或异地事实认定的制度等等。而在赔偿资金的来源方面,除了现有的医院、保险公司,周子君还建议说,引入政府性资金,建立医疗赔付的共同基金。
   周子君:医患纠纷很大程度上是落实到赔偿,因为如果全部让医院赔偿的话,那么医院会想办法说我没有责任。那如果是医院、社会加政府建立公共基金的话,那么医院就不会想尽办法推开这个责任,北欧一些国家就是一些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财政拿一笔钱,因为我们国家大部分都是公立医院,其实公立医院赔的钱也就是政府赔的钱,既然这样的话不如医院和政府共同建立一个基金,或许对医患关系的调解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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